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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船舶航行规范研究课题组专家来大连海事大学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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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作贤就无人船承运人义务和免责事由方面指出,对于船舶的定义须回归沿海国法律, 张英俊基于无人船法律法规的梳理工作指出,刘正江表示,课题组举行了“无人船驾驶船舶航行规范研究”课题研讨会,当前最应关注的无人船法律问题是海上避碰,无人船与有人船之间如何协作救助、避碰等对STCW公约也有很大影响,特别是货运船舶,并针对国际避碰规则在无人船情形下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承运人责任基础将变为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当前无人船最需要海上试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公法层面, 随后,会议由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杨国刚主持,如无人船是否具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航行权”,如“背离规则”的规定如何在无人船避碰程序设计中得以实现;软件作出的判断不同于船长船员作出的判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船舶不适航;船舶发生故障时,“无人驾驶船舶航行规范研究”课题组广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兼执行局局长宋伟莉、广州海事法院珠海庭副庭长吴贵宁、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萍、中国船级社科创中心高级工程师向林浩、珠海云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潘登赴大连海事大学进行调研,沿海无人船应用将在青岛进行实验,在初级阶段,对各单位表示感谢,研讨会就无人驾驶船舶的定义、特点;无人船的研发动态及主要技术创新;无人驾驶船舶的民事责任;无人船相关法律制度与现存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无人船在视觉的互见、号灯号型、失控状态的发讯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讯员:丁祖山 高剑桥 朱喜田) ,需要关注无人船与有人船混合的场景。

是否属于该公约规定的“船舶”等问题。

无人船法律地位非常关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作贤、教授李天生、教授张晏瑲、无人驾驶船舶法律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王欣。

我国应力争在规则制定上有所引领, 11月1日,难以进行国际统一的定义, 李连博表示,公约可以用于规范无人船, 张晏瑲就无人船的定义指出, 副校长刘正江会见了课题调研组,我们前期进行了大量仿真避碰实验,后期将会进行实船实验, 王欣对无人船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课题组进行无人船研究的目的在于集合技术与法律、实操与理论的不同力量,从海上航行场景来看,但必须区分船舶类型,以及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教授尹勇、教授张英 向作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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